庐山市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制度
为进一步规范对纪检干部日常考勤、请假、休假的管理,依据《公务员法》、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等相关法规,明确制度如下:
1、请销假原则
全体机关干部应严守作息时间,不迟到早退,不串岗离岗。各科室人员日常考勤工作由各自负责人负责;原则为:各科室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、原则上年度事假的总量不超过15天、因病因事请假的要提供相关依据证明。
2、请销假程序
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者均应履行请假手续,请假1天及以上的,均应填写《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干部请(休)假报告单》,按程序逐级报批后,送办公室备案。
①一般干部请假,半天内由室主任批准,1天须报分管常委批准,2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2天以上须报书记批准;
②室主任及其他科级干部请假,半天须报分管常委批准,1天须报分管副书记批准,1天以上须报书记批准;
③纪委常委、监察委委员请假,半天须报分管副书记批准,1天及以上须报书记批准。
④纪委副书记、监察委副主任直接向纪委书记请假。
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(注明销假时间)。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事先电话报告,事后及时补办手续,办公室(干部监督室)不定期对请假情况进行随机检查,检查情况列入年终公务员考核中。
3、奖惩。考勤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年终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。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,按《公务员法》等规定予以辞退。
4、其他事项:乡(镇、街道)纪委书记因事外出,离开共青一天以上,须报书记批准;因选调学习人员请假的按具体文件通知执行;休假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执行。
本制度自2019年5月起开始实施。